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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11:31:09 来源:云南人才招聘网
我省自一九八七年开展选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以来,对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科技人员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九十年代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要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科技人员是先进科学技术的活的载体,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实施科技兴滇的战略,必须继续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继续做好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为推动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现将《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地、各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不断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云南的振兴与繁荣。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此件发至县级,登党刊)
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省级优秀人才),是我省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振兴经济的重要力量。为使省级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激励先进、争做贡献的社会风气,造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疑而出的环境,促进我省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我省的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研究(自然及社会科学)、工程、农业、医药卫生、教育(大中小学教育和各类职业教育)、管理、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艰苦奋斗、拼搏奉献精神,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推荐选拔,可列为省级优秀人才:
(一)获得一项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将、国家星火科技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三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重复受奖项目,只计最高一次。
(三)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就突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省内被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专业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云南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四)在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与创优、工程设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省内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者。
(五)自原到边疆、基层、农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支援中小企业,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经济科技实体中成绩显著者。
(六)在管理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作出重大科学决策或提出科学管理方法并有效推行,连续几年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管理者。
(七)积极投身教育改革,教学效果显著,教书育人卓有成效,同行公认的优秀教师。
(八)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医术精湛,诊治和临床效果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专业理论研究,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价值较高的论文或出版过在国内有较大影响专著的医务工作者。
(九)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从理论上对推进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被国内专家公认者。
(十)在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一)已经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在获奖后又做出了新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可以再次选拔。
选拔对象的事迹,要以近两年的为主,兼顾以往。要注意推荐那些长期扎根边疆、基层或艰苦行业,为推动当地科技、经济发展或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注意推荐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
选拔对象的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四条 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按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省级优秀人才的选拔对象原则上要从下一级优秀人才中推荐。
经由基层单位推荐,同行专家、学术团体举荐或本人自荐,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呈报表》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评议通过后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省人事厅。
第六条 推荐对象的呈报表一律由人事部门按规定格式、内容据实填写,并附贡献事实的依据、证明复印件。呈报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对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贡献事实负完全责任。
第七条 省成立"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评委会按照省级优秀人才的标准、条件,审核、评议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选拔对象的突出贡献事迹,确定候选人并提出相应的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优秀人才,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待遇
第九条 省级优秀人才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其退休工资可增加5%,若两次获奖,可增加到10%。但提高后的工资不得超过其原工资。
(二)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省里分批分期组织疗养。
(三)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住房。
(四)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五)解决家属"农转非"。
(六)凭省政府颁发的证书,在省内优先购买车、般、飞机票。
第十条 积极为省级优秀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一)对在现职岗位上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一般不要轻易变动,要尽量保证其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对不能发挥作用的,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充分尊重本人意见,尽量减少社会兼职。
(三)对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优先给予解决或支持照顾。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酌情配备助手。
(五)积极为他们创造和提供知识更新、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出国短期考察、访问的条件和机会。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优秀人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管理,主管部门和本人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对省级优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四年。管理期内因出现重大问题,丧失条件的要调整。四年后对有新贡献的可继续列入管理范围,没有新贡献的不再列入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与省级优秀人才取得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宣传省级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他们的姓名和主要事迹要载入地方史志。其获奖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热情关心省级优秀人才的成长,对他们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鼓励支持他们多做贡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利用选拔机会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优秀人才的奖金和选拔管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纳入计划专项列支。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级的选拔管理办法,本级选拔管理的优秀人才抄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标题: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专技人才管理办法
文章链接:https://www.ynrszp.net/show-3994-7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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