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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2022-02-11 11:14:12 来源:云南人才招聘网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负责辖区内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和协调机制。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服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地税、住建、民政、工业信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派驻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受公安、人口计生、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计划生育管理、房屋出租有关税费的代征、劳动就业登记、租赁房屋管理等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领居住证。

      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分为《昆明市临时居住证》和《昆明市居住证》,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昆明市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自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签发之日起生效,在依法办理签注手续后,可连续使用。

      第九条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领取《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

      第十条 流动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仍拟在本市居住的,可以自《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领《昆明市居住证》:

      (一)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二)在本市有稳定工作。

      流动人口不具备前款申领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领《昆明市居住证》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的材料以外,还应当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一)《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或者申领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三条 《昆明市居住证》实行查验制度。

      《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3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签注。

      逾期不办理签注的,《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不能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有效期满仍未签注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重新申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原标题: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文章链接:https://www.ynrszp.net/show-3998-68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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